释义 |
8月12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金遂华、冯春香共同归还原告李根生借款13万元。 原告与被告金遂华是朋友关系。2007年8月,被告金遂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于2007年9月12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还。2008年1月2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中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春香所有。原告认为,该13万元的债务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冯春香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遂华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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