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诉田凤荣等债务纠纷 |
释义 | [受理法院]:吉林市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07日 [裁判字号]:(2000)红民初字第12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范锡勤,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占喜,1939年8月2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被告:田凤荣,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 [案例正文]: 1999年12月30日,二被告结为夫妻,原告向二被告催款时,让被告高举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被告高举未予同意,2000年5月24日原告又再次向二被告催款,被告田凤荣出具了人吕云飞在原告处曾经贷过款的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有理。被告田凤荣继承了前夫吕云飞的遗产,其中的房产抵押并未改变财产的所有权,理应偿还吕云飞生前的债务。被告高举担保有效,但已超过担保期限,原告主张被告高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保护公民的法人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凤荣偿还原告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会贷款20000.00元,利息13272.00元(1997年2月9日起至2000年5月末止)。合计3327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高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0元,由被告田凤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审判长 邹先林 审判员 张殿杰 审判员 张玉岭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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