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付执行难的几个建议 |
释义 | 对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者来说,“执行难”既是法院、办案法官的耻辱,也是律师、检察官的耻辱。 推荐阅读:执行 对付“执行难”,要从制度和认识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制度设计尤其重要。在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抵制判决执行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家机关,而且许多领导都是有意规避法院裁判义务,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空白。众所周知,如果是民营企业,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执行并不难,法律的尊严也还在。但如果是国家机关,问题就复杂了。首先,国家机关不仅不能破产,而且还必须保证它能正常办公。这样一来,它就有了一个强大的保护伞。我本身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能把我怎么样。其次是有小团体利益。不执行判决,不仅能够逃避义务,而且能够得到单位员工的拥护,今后做事更加方便,自己的乌纱帽更牢靠,向上升迁的可能性更大。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极其简单:“帽儿帽儿,官员的命根儿”,国家机关不能破产,但官员的帽儿谁都有权利去戴。只要引入司法建议免职制度,执行难就不复存在。 2、 法院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减弱了对生效判决的认同度。 3、 法院执行没有实现判决预期的效果,法院没有任何影响,使得法院对自身判决的执行缺乏激励与约束。 4、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建议: 1、 增设一项制度:司法建议免职制度。对于消极逃避法院裁判义务的单位领导,由法院向其上级领导出具行政免职的司法建议,上级单位可以协助下级单位履行法院判决,上级单位不能协助执行完毕的,必须在3个月内下达免职决定书,任命新的领导,并由新任领导向法院报送执行计划。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不认可新任领导的执行计划的,应当再向其上级领导出具行政免职的司法建议书。 2、 完善三项制度:A、改审执分离为执行与审判合一;B、引入经济激励机制,法院判决已经确定不能执行完毕的,诉讼费应当按比例退还当事人;C、缩短执行办案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普通程序应当在2个月内办结。 认识方面,要强化对“执行难”的耻辱感,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对于立法机关来说,“执行难”是侵害中国法律信仰的一大毒瘤。判决了的东西不能执行,或者很难执行,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纸空文的事情,而是一种骗局的象征。它是国家立了来欺骗老百姓,欺负老实人的东西。影响极坏,后果极其严重。 对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者来说,“执行难”既是法院、办案法官的耻辱,也是律师、检察官的耻辱。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有这样一种观念:没有什么比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更可耻的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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