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和负债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 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投资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千方百计将剥离贷款的银行拉入诉讼之中打赢官司,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在“银行剥离贷款——资产公司收购贷款——投资人购买贷款——银行承担责任”这个过程中,赚大钱的是投资人,赔大钱是还是银行,使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袱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背上。由此,使人陷入困惑:这种现象岂不是背离了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 提出这一问题之目的在于理性地分析其症结。基于此,笔者试从当前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类型及成因作一剖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以次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①确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察,只要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贷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贷款均在上述范围之内,那么,其剥离行为就应为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因剥离不良资产与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投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案件频频出现,出现了诉讼结果与上述判断相反的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纠纷诉讼案件。以某市国有银行为例,据统计,近年来已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纠纷金额已上千万元。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有的为资产公司与银行直接发生诉讼,更多的为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起诉直接银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银行败诉的又居多数,审判结果与剥离不良资产政策的不相协调问题日渐显现。 1、自办实体型。有的银行自办实体登记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的银行在设立自办实体投入出资金不到位、抽逃注册资金或提供虚假资金证明;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银行无偿接受了其资产;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吊销后银行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这些实体的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后,属于剥离不良资产范围的,被划转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或者买受资产公司债权的投资人清收贷款时,抓住银行设立、变更、撤销自办实体时上述不规范的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银行承担开办者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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