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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年份”的借条
释义
    近日,市民洪强(化名)找到记者,讲述了一张借条给他带来的烦恼。
    原来,2007年5月,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洪强见到了多年没有谋面的老同学秦兵(化名)。饭桌上,洪强得知,如今的秦兵混得不错。
    “他自己做生意,听他话语里,好像干得还不错。”洪强说,就是在那次聚会上,他们这两个多年未谋面的同学重新建立起联系。
    打那以后,洪强偶尔能接到秦兵的电话,大多是寒暄几句,或是相邀和同学们聚会。直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同学聚会后,秦兵单独留下洪强,说是有事要商量。
    “秦兵把我叫到一边,说最近厂子里来了个新订单,手头一时周转不开,看看我能不能暂时借给他点儿钱。”洪强告诉记者,自己是普通的工薪阶层,而且正赶上要买房,于是就婉言拒绝了秦兵,秦兵当时也没说什么。
    可两天后,秦兵给洪强打来电话,还是想让洪强想办法给他凑点儿钱。
    “他三番五次找我借钱,可能确实遇到难处了。我要是再说不借,从情面上真有点儿过意不去。” 于是,洪强答应想办法给秦兵凑凑。
    和爱人商量后,洪强决定暂时从自己买房的钱里拿出20000元借给秦兵。
    “给他钱的那天,秦兵还给我打了个借条。”说着,洪强递给记者看了他手里的这份借条。
    借条上写着:“今借到洪强现金2万元,12月21日前归还。”借条的最后是借款人秦兵的签名和当天的日期,但这落款日期只写着“12月11日”,却没有写清年份。
    对此,洪强解释说:“都是老同学,秦兵自己提出要写个借条让我拿着,考虑到10天后就还钱了,所以,我当时也没对日期提出异议。”
    10天后,洪强拿着借条找秦兵要钱。秦兵却说对方客户的钱还没有打过来,让洪强再等几天,说等对方的钱一到账,首先还洪强的钱。听秦兵这么一说,洪强也不好意思再催了,只好等着秦兵还钱,可这一等就是两年……
    洪强说,从那次要钱无果之后,他再也没能联系到秦兵。后来有同学说,秦兵的厂子这两年效益不好,他早已到外地去干其他买卖了。
    “上个月,我听一个同学说秦兵回来了,就寻思着趁着这个机会一定得把钱要回来。要不,他一走,又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再碰上他了。可同学看了我手里的这个借条后说,上面连个年份都没写,秦兵要是不承认,一点儿辙都没有,就是打官司,没准儿法院都不支持。”洪强懊恼地说。
    ■相关链接
    民间借款,借条如何写才有效?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2)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写入借条中。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要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4)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其中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时,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同时,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的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律师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杨朔之认为,本案中的借条因未注明借钱年份,应视为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结合本案,洪强可随时向秦兵索要借款,秦兵也有义务偿还。如果洪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秦兵偿还借款,法院应当支持。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20年。
    另外,由于双方在借条中也未写明借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民间借贷视为没有利息。因此,洪强只能向秦兵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即人民币20000元。
    现实生活中,借条有两种,一种是已经注明还款期限的,另一种则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法律规定,对已经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的还款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对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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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