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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细化规则 落实维护债权人权益
释义
    去年11月,来自全国各地常年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开放式“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该律师团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称新破产法)的精神而建立,旨在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应该说,此类律师团,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尚属首个。参与新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民商经济法学院导师李永军均对该维权律师团成立表示了嘉许。他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来推动和维护。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施行。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已有30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过,这其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法律程序不够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那么,应该如何面对这些新问题?对于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应该细化哪方面的内容?在近1个小时的论坛时间,嘉宾对上述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新破产法权益保障新规
    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重整制度,破产重整程序已成为目前上市公司运用新破产法的主要手段。那么,对于债权人,或出资人权益保障方面,新破产法是如何作出规定的呢?
    刘英新律师称,首先,规定了破产重整的申请问题;其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批准问题,这是重整程序最重要的内容。诸如,重整计划的草案由谁来制定。进入重整程序后,谁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就由谁来制定。一般是由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目前,我们普遍看到的是管理人制定。
    另外,规定由债权人对所定方案进行表决。如果通过方案,则提交法院批准;如果表决未获通过,应由债权人和管理人进行协商,协商后第二次进行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然没有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计划草案的制定者可以提交法院要求强制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草案符合破产法规定,可以强制批准计划生效。一旦生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对出资人都有约束力。重要的问题是,在表决通过的过程中,法律做了一些明确规定,比如要由不同的债权人组成不同的表决组,出资人涉及到自己权益调整时也要参与表决等。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有30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那么,新破产法实施后,上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到底如何?宋一欣律师表示,通过统计,破产重整已经完毕的有20来家,余下的10多家还处在重整过程中。有的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有的公司公布了重整计划,有的公司裁定重整计划以后终止破产程序。
    刘英新律师重点列举ST锦化重整案的例子。2010年3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ST锦化重整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工作。此后,管理人拿出重整计划草案(下称《草案》),总共确认522家债权人,债权合计29.75亿元。债权人共被分为4组,分别是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其中,优先债权组6家,债权金额约为10.23亿元,而这10.23亿元中只有4亿元列入优先债权组,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赔偿,剩余6.23亿元则被列入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约18.54亿元,按照《草案》,普通债权组每家债权人9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按照100%清偿,超过9万元的债权则按照超出部分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在两年内清偿完毕。其余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另外,除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外,还有职工债权组1.48亿元和税款债权组0.97亿元。根据《草案》,其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
    7月,管理人拿出了《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计划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3.4亿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3.4亿股增至6.8亿股。另外,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之需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权,若有剩余则用于提高公司经营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在重整案股东会议上,持股55.92%的大股东参与表决,中小股东即使全票反对,也不能改变这份方案的通过。
    应细化债务人职工权益保护
    对于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应从哪些方面完善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事宜,宋一欣律师表示,新破产法出台后,最高法院有过两个司法解释,但对于程序性保障和实体性规范还没有出台。另外,对新破产法笼统或不够细化的地方需要进行细化,比如对于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在实体上出现违规行为,如何对相关人士进行法律救济;比如作为债权人,能否联合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等。
    对于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如何依法维护好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刘英新律师称,目前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有明确规定。首先是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先处理抵押,处理完剩下的就是职工债权。但职工债权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指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补偿,比如说医疗补偿、伤残补偿补助;比如职工合同终止,需要给人家补偿多少月的工资,类似这样的东西法律有明确规定。
    宋一欣律师补充,如何约束容易出现违规的机构,如地方法院、地方政府机构、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破产评估机构等,这在新的司法解释中需要关注。他认为,在所有破产重整案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实际上是地方法院。法院如何依法办事,重要的是上级法院的监督。抓住了这一要害,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才能在规范、有序、公正的状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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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