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哪些法院执行?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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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应该提交哪些法院呢?民诉法中在258条也只规定了【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没有说明国内的怎么办?有关资料也最多理解成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中级法院还是 基层法院也没有说明,不象46条和68条中关于证据保全说的很明确,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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