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 |
释义 |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程序 (一)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征地单位申请办理征地预告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报批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需要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列材料经审查认为合格后,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预告。预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由村(居委会)送达村(居)民小组。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组织征地听证 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申请听证的,在征地预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1、听证的事由和依据;2、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4、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5、注意事项。 (三)现状调查确认 征地预告后,由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组织人员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 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要将清点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结果和补偿费用提交被征地单位及村民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保留五日),张榜公布后五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无异议的,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办理征地报批 各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含县城、建制镇)、村镇批次建设、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及图件要求。 1、文字材料 (1)区分局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用地情况汇总表 (4)各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5)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6)占用林地的,必须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项目清单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情况汇总表 (8)征地补偿费50%的银行存款证明 (9)征地方案听证材料 (1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属应申报《补充耕地方案》的,需附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的验收证明等)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比例尺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可用局部复印件) (4)单独选址的项目需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5)需作补充耕地方案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 (二)签订征地协议 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征地单位或受委托征地事务机构应与被 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协议。 (三)审核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单位应将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清单报征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市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财政审核所核定。 (四)支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征地单位依照征地主管部门(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项目市财政审核所)审核的补偿金额,在核准后15日内全额付款,被征地单位在收到补偿费后10日内交付被征用土地。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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