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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6]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已完成审批但未实施征地和土地供应的项目,要力争在近期内完成征地工作,完善相关用地的后续收尾工作,以从根本上推动我市严格和规范土地管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适度融资用地、县区产业发展用地、政府土地储备用地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十一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量力而行,全面推进和完成已通过审批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有保有压,确保重点;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坚持“片区标准统一,同地同价;谁用地谁出资,量力而行;项目匹配,适度储备”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权责明确,协同并进;先易后难,抓大放小”的原则。
    三、主要征地项目
    (一)市和主城四区重点确保的征地项目;
    (二)市和主城四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完善用地手续期间,已通过审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
    (三)其余县(市)区的征地项目,由其自行筛选和组织实施。
    四、征地工作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征地任务通知书》给昆明市征地处,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由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到的被征地乡(镇)、村(居)委会发布征地公告。
    (二)用地单位与昆明市征地处签订《昆明市征收土地合同书》,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及社会保障基金。市级承担资金部分,由市级相关部门核拨昆明市征地处做统筹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资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核拨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于兑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三)以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为主,由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村、镇共同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完成征地协议的签署和补偿费的支付工作。
    (四)在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完毕后,组织对被征地块进行移交,签署《土地移交书》。
    (五)对纳入市级或县级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分别移交给市或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对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及时供地。
    五、明确工作职责近期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负责对所有征地项目优先、及时给予相应的规划条件,并合理安排预留安置用地。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帮助征地工作的开展,监督征地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征地项目的技术指导。
    (三)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凡是未通过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等,负责完成计划立项批复。
    (四)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围绕不同类别的征地项目,加大投融资力度,精心组织、安排和使用资金。
    (五)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征地工作,切实做好被征地村民思想、安置和稳定工作,监督管理征地资金的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既要促进全市“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上来,以县(市)区政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发挥各自职能,把抓好近期征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政策,规范操作。为确保近期各项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近期征地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6〕51号)要求贯彻实施。
    (三)严格程序,维护权益。此次实施征地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要加强对各征地项目的指导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同一片区应基本统一,同地同价、公平补偿,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按政策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各级政府要加强补偿费用分配的监督管理,防止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四)科学计划,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征地资金来源,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数额自行筹措,筹措的资金应及时到位,确保征地工作不受影响。1.缴清相关税费。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缴清历年来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2.征地资金筹措安排。各重点征地项目所需资金,市里的项目市级筹措资金,区里的项目区级筹措资金,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筹措资金。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资金筹措安排与重点征地项目一样,遵循“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即资金安排按市区各半、税费及社保费用由市级安排。3.科学制定用款和还款计划。各征地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组织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项目征地实际科学制定还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4.严格资金使用纪律。所有筹措的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用和挤占征地专项资金。
    (五)收益分配,执行政策。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市、县区两级进行分配。
    (六)奖罚分明,绩效考核。此次征地所有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2.8%收取,其中2.1%扣除上缴省、市的30%外,其余70%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经费;另外0.7%作为工作奖罚金。征地工作完成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所确定的征地任务未完成的县区政府,按所征地项目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非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再安排用地,同时核减土地增值收益分成比例,不予发放工作奖金。
    (七)加大宣传,确保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动员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正面引导,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支持,同时要主动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对造成大量集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的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市和主城四区除已明确的重点征地项目要确保按时完成外,结合区域实际,可适当适量扩大征地范围,但扩大部分必须严格控制在已完成农用地征转用审批的范围内,且须自行筹措所需征地资金。其余各县(市)区纳入征地的项目和范围也要严格控制,所征项目须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已按项目表及图件分发各区,各区针对地块具体调查后,凡是具备工作条件的,要“边调查、边征地、边储备”,做到应储尽储。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围绕这次确定的征地项目,立即行动,精心安排,严密组织,扎实工作,做到定时、定责、定任务,力争在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征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征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衔接,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基层和项目用地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提高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在此次征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在工作中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问责追究。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规范征地行为,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要把稳定工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尺度,若由于工作粗暴、工作不到位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责任倒查。
    (五)市政府将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督促领导小组,于2006年12月中旬分别到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督促检查征地工作开展情况。
    (六)在此次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已明确政策以外的其他任何做法,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市政府请示。各县(市)区在具体实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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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