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孙不改姓 房产继承起纷争 |
释义 | 继子女同样能继承继父母的财产,近日福建大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权讼争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楼房第二层归陈某妹妹及妹夫(即范某亲生女)所有,第三层归范某所有,第四层归陈某夫妻所有,五层的续建权利归陈某夫妇所有,五层半(楼梯间)由陈某和妹妹两家共同出资基建。底层三间由陈某、范某、范某亲生女各得一间,底层客厅、厕所及楼梯间共同使用。 1979年,陈某的母亲(陈某生父已故)与范某组成了一个新家庭。陈某及三个姐姐均随母亲一起与继父范某一起生活。1980年,继父和母亲又生了一个妹妹。此后,一家人一直生活在一起。1994年,继父和母亲共同兴建了一幢房子,从此,一家人搬进了新房居住。 1997年,陈某在继父和母亲的要求下,自投资金在房子上加建了第四层,完工后就举家搬入。可继父范某后来却以虚报户籍登记的方式,私自将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以继承方式过户给了陈某妹妹。2002年11月,陈某得知真相后,向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县政府调查实情后,以文件通知形式撤消了原土地使用权证。 2002年6月,陈某母亲突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确诊为癌症,陈某母亲自感时日无多,怕日后纷争,叫来几位亲人,立下遗嘱,将属于她的一半房产及财产份额全部由陈某继承。可继父范某却在陈某母亲去世后,因陈某不将其儿子改姓范,而用铁链将陈某的住房锁住,不让陈某一家人入住。 经审理查明,陈某的3个姐姐同样是范某的继女,继父继子关系成立。范某还有母亲在世,陈某的外婆也健在。为此,追加了陈某3个姐姐、外婆、范某母亲、范某亲生女儿及女婿为有关当事人。陈某3个姐姐、外婆、范某母亲等人放弃继承权。 该院在查清了事实的基础上,着重向范某讲明了继父继子关系并不因有否改姓而改变的道理和法律依据,并向当事人宣传《继承法》、《婚姻法》,动员双方互谅互让,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终于使这场讼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