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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登报声明脱离关系 子亡父母仍可继承
释义 因不同意儿子与外地女孩结婚,父母在当地报刊声明与儿子脱离父(母)子关系。儿子遇车祸身亡后,父母俩又赶来要求分割儿子的遗产。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曾经登报声明与儿子脱离父(母)子关系的李然、张敏夫妇依法享有对其儿子遗产的继承权。
李然与张敏夫妻俩均为北仑区人,婚后生育一子李进光。2000年6月,24岁的李进光与23的江西女孩黄某相识并恋爱,双方相处一年后准备结婚,但遭到了李然与张敏的坚决反对,他们对儿子居然背着父母与一个外地姑娘处了一年对象甚为恼,可热恋中的李进光执意要与黄某结婚,因此与父母产生矛盾。李然与张敏几次劝说李进光与黄某分手,但儿子断然拒绝,并于2002年10月用自己做灯具生意的积蓄买了一套在商品房(价值25万元)与黄某同居。李然与张敏认为儿子太过分,就与同年10月21日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进光脱离父(母)子关系。11月10日,李进光与黄某登记结婚。2004年7月份,李进光在出差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李然与张敏获悉儿子死讯后,赶至儿子家中,要求分割儿子婚前购买的房屋和存款5万元。黄某以李然夫妇已与李进光脱离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然与张敏分割遗产。于是李然和张敏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进光的遗产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然与张敏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然与张敏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进光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然与张敏、黄某平均分割。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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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