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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遗嘱继承条件
释义 [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原因[注3]、地点。
    2.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4]。
    3.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5]。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6];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7]。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8]。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9]。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0]。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注11]。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2]
    二、选择要素
    一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处征求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无疑义的情况。
    三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事项的说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人为继承人,未到公证处申请也没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不列入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身份证件号码可酌情写。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3.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等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可制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5.必须写明经公证处审查。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合法性、两者都有的应看是否抵触,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6.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
    7.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不写。
    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要亲自到公证处接受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或者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10.要特别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1.所有合法继承人全部列上。
    12.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
    参考样式一:法定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丁,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死亡的也要列入并写明死亡时间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
    同继承或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参考样式二:代位继承1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page]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两人:长子乙、次子丙;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年月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或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A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长子乙、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乙、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参考样式三:代位继承2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两人:长子乙、次子丙;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年月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A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但,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D应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D、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参考样式四:法定继承转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丁,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死亡的也要列入并写明,死亡时间
    其中戊的儿子乙于年月日死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故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一人继承。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转由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继承的转继承份额根据死者有无遗嘱情况另行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参考样式五:遗嘱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page]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A生前在我处或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字第号。A的其他继承人对该公证遗嘱均无疑义。
    三、被继承人A遗嘱中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兹证明A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根据A的遗嘱,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参考样式六:遗赠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乙,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甲因继承关系人乙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乙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其生前在我处或在公证处立有遗赠公证书编号:[]字第号。表示将其下列遗产遗赠给申请人甲: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银行,存单号码:,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二、申请人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遗赠人乙遗赠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注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注3]
    证词内容[注4]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注5];
    4.债权文书标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6];
    5.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所有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6.债权文书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注7];
    7.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注8];
    8.债权文书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约定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注9]。
    三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行为的合法性;
    3.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5.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10];
    6.债权文书生效日期、条件等[注11]。
    二、选择要素
    一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注12]。
    二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三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注13]。
    四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注14]。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六附件[注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注:1.本格式适用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种类包括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
    2.申请人为债权文书各方当事人。
    基本情况表述要求同合同协议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3.写债权文书的名称或类别,如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
    4.本公证书"必备要素"除第2(7)、3(5)、3(6)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均同合同协议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5.在债权文书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此要素必写。
    6.在债权文书有抵/质押担保的情况下,此要素必写。主要指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权属情况,包括经向登记部门核查是否存在转让、抵/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共有人对该抵/质押是否有异议。
    7.可简述债权文书的关键性内容。
    8.如债权文书属于此种情况,且办理公证时已履行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的,则作为必备要素书写;如债权文书属于此种情况,且办理公证时尚未履行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的,则须在第一三)6项内容中写明。如债权文书不属于此种情况,此要素不写。
    9.写明债权文书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0.具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依据。
    11.如法律规定债权文书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写明。
    12.可列出公证处对该证据材料的查实结论。
    13.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14.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5.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二、执行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执行证书[注1]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订立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注3];
    2.申请人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现欠款物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注4]。
    三公证结论:
    1.被执行人[注5];
    2.具体执行标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列入执行标的)[注6];
    3.申请执行的期限[注7]。
    二、选择要素
    一抵押物/质物登记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执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查核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过程;[page]
    三可供执行标的物[注8];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9];
    五附件[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注:1.本格式适用于依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的执行证书。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的债权人。
    3.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等内容。
    4.履行或不履行的时间、金额、数量等。
    5.指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6.指按债权文书和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7.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8.指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限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参考样式一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沪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甲方:宋,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区路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地址:上海市路号
    负责人:王,职务:
    公证事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宋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原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一、甲方与其配偶毛年月日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首付发票;四、个人收入及职业证明;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注册号为企字号营业执照(副本);二、编号为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身份证;四、个人汽车消费或住房贷款担保方授信额度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表。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及其配偶未就购买合同项下房产作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审议上述合同、协议,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甲方及其配偶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最终协商议定了前面的沪交银年个贷字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数额、币种、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方配偶在本公证员面前另行签署了确认上述合同、协议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宋与交通银行上市支行的负责人王于年月日在上海,在本处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沪交银年个贷字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印鉴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参考样式二
    执行证书
    沪证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银行上海支行系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所:上海市区路号
    负责人:
    被申请执行人:系借款人、抵押人,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申请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银行上海支行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或称"该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上海支行与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沪证外字第号]。根据该合同,借款人为购房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借款期限为年。依该合同,借款人将其所购的座落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及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所借款人民币元整和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使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合同中并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
    现查实,上述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编号为:沪房地市他字第号。贷款人抵押权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已累计个月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累计已还本金元整,利息元整,至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元整,利息元整,罚息:元整。
    现应申请执行人银行上海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十款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银行上海支行可持本证书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元整,利息元整截至年月日为止,以及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印鉴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附件3: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试行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page]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人。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人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法律意见书参考样式一
    关于药品经销合同合法性论证的法律意见书
    (96)证书宇第001号
    致:台湾Z药品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Y药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X药品经销公司
    [关于《药品经销合同》合法性的几点意见]
    本处接受台湾Z药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Z公司"、上海Y药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商"和上海X药品经销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商"三方的申请,就三方当事人所签《药品经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并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本案。现根据你们的申请,在办理该合同公证的同时,就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问题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
    你们向本处提出如下问题:
    一、台湾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二、该公司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可以选择在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同时是否可以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该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公证员审阅了你们提交的以下法律文件:
    一、台湾Z公司与进口商及经销商之间的《药品经销合同》草案;
    二、日本主管当局颁发的药品专利证书和药品商标注册证书;
    三、台湾Z公司的《公司执照》、《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四、台湾Z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进口商和经销商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章程》;
    六、进口商和经销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药品进口和经销许可证。
    对于上述文件,暂且假定:
    一、所有文件的签字和盖章都是真实的;
    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三、所有提交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四、文件中事实的陈述是正确的。
    针对上述问题,本公证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台湾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由于台湾地区当前所处的特殊地位,其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与大陆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进行经贸活动特殊的优惠待遇;根据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投资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台湾同胞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见,《规定》适用于包括在台湾注册的公司在内的有关主体。
    台湾Z公司是日商在台湾登记注册的法人即台湾法人,由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Z公司作为台湾法人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法人。
    但是,台湾地区的特殊性又使得在台湾登记注册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但其在大陆进行投资和进行其他经贸活动时,可以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中国法律给予外商的优惠待遇。
    二、该《药品经销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可以选择在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同时是否可以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包括台湾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因履行合同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者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page]
    《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上述规定虽然主要针对投资问题而作出的,但却是中国目前为止对台商在中国大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也是处理台商在大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和主要依据。
    由上述《规定》和《投资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台商与大陆其他当事人因经贸关系而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应在大陆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香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药品销售合同》草案第三条约定:"若此争议由出口商或者经销商开端,则在日本大阪进行仲裁,依日本商业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条例。"为确保上述《药品经销合同》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建议将仲裁地点由"日本大阪"改为"香港"。
    因为,英国已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使得《纽约公约》对香港同样适用。香港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任何其他《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药品经销合同》草案同时还约定:"若由台湾Z公司开端,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进行仲裁,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则。"那么这一规定是否可行呢?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从《仲裁规则》可以看出,台湾Z公司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其他法人之间的经济贸易争端,可以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药品经销合同》草案所规定的"若由台湾Z公司开端,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进行仲裁,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则"在仲裁地的选择上是可行的。
    但是本公证员在审阅《药品经销合同》草案过程中,发现《药品经销合同》草案对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具体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出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为此,建议《药品经销合同》当事人对仲裁具体地点问题予以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已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所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同样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任何其他《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三、该《药品经销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取得药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由于该《药品经销合同》只涉及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进口和销售事项的具体规定,而根据双方在《药品经销合同》第一条中的约定可知,"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前提是:
    第一,有关供应产品的详细条件得到三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所颁发的药品许可证。
    可见,该合同项下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许可证只是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时,"有关供应产品的详细条件得到三方关系者同意",即三方当事人还将进一步签署具体的产品进口协议或者产品经销协议。如果三方当事人不签署新的具体的药品进口协议和经销协议,就无法确定三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所以,签署新的具体的药品进口协议和经销协议,是本项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局颁发的药品许可证只是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前提,而不是签署该合同的前提。
    本意见书仅仅限于出具之日中国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意见书仅为《药品经销合同》办理公证事项而出具。
    未经本公证员事先书面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市公证处
    公证员:
    一九九六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参考样式二
    关于银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为抵押物
    向开发商发放贷款问题的建议
    (2002)证书字第95号
    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
    鉴于贵行下属某支行曾向本处申请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及贷款的相关协议进行公证,虽然,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银行而言,该抵押权存在着诸多障碍,不应过分信赖此类抵押能够规避贷款风险,故建议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在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上设定抵押是合法的。
    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风险
    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担保物权的风险主要可以归纳如下:
    一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价值能否维持和满足抵押的要求是不确定的。由于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价值取决于工程的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建筑工程在何时竣工、是否延期和完成的质量状况如何都是不可预料的,银行也不会去关注一项工程本身的进展状况。一旦建筑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或者由于后续资金不足而陷于停工状态,不仅发展商可能会由于收不回投资而无法如期偿贷,而且开发项目本身的价值也会随之下降,银行在该项目上享有的抵押权并无充分的保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价值可能会低于贷款的数额。[page]
    二设定抵押的房产的销售情况可能会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而不甚理想,进而影响开发商的还贷能力。作为一般的购房者而言,对于购买在建筑工程上设定抵押的房屋总是比较谨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开发商提供没有任何权利瑕疵的房屋,所以,开发商必然会被要求注销存在于建筑工程上的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作为抵押人的开发商要对外售房的可能途径是:1.告知购房者房屋上存在抵押并获得其同意,而这种对购房者的产权缺乏保障的房产,购房者一般不愿购买;2.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而注销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将售房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注销抵押权对于一开始就缺乏其他担保方式的抵押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如期对外售出是令人怀疑的,并且,开发商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来归还贷款也是不可预计的。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时,抵押权的效力较低,从而有可能影响抵押权的物权担保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服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此条规定在于说明在发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项时,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留置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此,如果发包人也就是抵押人未能及时清偿工程款项,抵押人也未能及时地归还贷款,承办人和银行同时要求实现担保债权时,就拍卖工程所得的款项,必须先清偿承办人的工程款,第二顺序受偿的才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安全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贷款风险也并未得到有效规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防止抵押人通过故意虚设物上的抵押权去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从而使留置权人利益受损。
    综上所述,开发商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如果同意发放贷款,应尽量选择其他更为安全和有效的担保方式,以规避相应的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本意见书仅供银行参考;未经本公证员同意,不得用于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引用法条:
    [1]《声明书》
    [2]《登记证》
    [3]《公司执照》
    [4]《公司章程》
    [5]《纽约公约》
    [6]《房屋产权证》
    [7]《规定》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9]《公证程序规则》
    [10]《营业执照副本》
    [11]《规定》第二十条
    [12]《仲裁规则》第二条
    [1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14]《投资保护法》第二条
    [15]《仲裁规则》
    [16]《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17]《投资保护法》
    [18]《药品销售合同》第三条
    [19]《药品经销合同》
    [20]《药品经销合同》第一条
    [2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七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9]《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3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37]《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39]《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40]《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八条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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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