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从《担保法》89条规定来看,似乎只有违约定金一种。但《担保法解释》增加了若干定金种类,如下: 1、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定金合同先于主合同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立约定金成立的特别要件是:当事人对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有预设,即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潜在的合意,只需将来予以确认,如达成意向书、对需书面订立的合同已经达成口头合意等。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在这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存在的,定金合同得脱离于主合同而成立。 3、解约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但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4、违约定金 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但与违约金不同的是,它对违约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二、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有何区别 1、定金与预付款 区别: (1)从效力上说,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从功能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 (3)从性质上说,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2、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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