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样的 |
释义 |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样的 达到以下标准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如何处罚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处罚规定如下: 1.触犯本罪的,一般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惩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则对其惩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惩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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