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竞争有序的经济规则。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影响后履行方如期获得合同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七点,但是又三个最主要的行使条件。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对价关系即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债务在身,二是后付人履行合约的能力明显不够,而先付人却对此毫不知情,三是要有先后的履行合约的顺序,一般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先履行人的权益。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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