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是谁动了我的奶酪? |
释义 |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港湾;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他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可以说,房子就是他们的奶酪,谁都不可以随便去动它。然而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在处理自己最根本的财产权——房屋时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段损害了被拆迁人最根本的财产权。政府强行干预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此外,我们不能不提及以往为人们所忽视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不能把财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公民合法取得的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但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公有制的影响下,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中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对其所占土地使用权未作规定。众所周知的是,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下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相当一部分拆迁户在取得自身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已经支付了相应代价。同时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经过一段时期的开发,土地的价值已升高,且被拆迁地点一般地势较好,城市土地级差产生的效益也非常显著。由此,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合理之竞争秩序。 这次修宪非常引人关注的,也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就是把保护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我国宪法已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明确载入其中,从而使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宪法中得以确立。“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古典经济学家已经看到,如果一个人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财产,他就不愿意去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社会就没有充足的财富积累,就不会发展。宪法的规范对公共权力有一种防范性质,财产权排斥的第一个对象就是公共权力,从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所说的:穷人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到德国司法史上著名的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无不体现了这一点。私有财产权先于国家权力而先验地存在,它是国家秩序和国家财产的一种来源,而不是一个结果。伴随着这种观点,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长久和有效的动力。“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去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每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2]因此,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个体来说谈不上真正的自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缺乏长期动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就已经开始鼓励人们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追逐财产和利益了。一个人让出自己的住宅,应该是一般性质的谈判和诉讼的结果,应该是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结果,无论对方是政府还是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商需要拆除旧有城市房屋应当通过市场方式予以解决,而实际上这也只能是开发商与居民之间的自愿选择才能达到的利益平衡。即使是出于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商业开发的考虑需要拆除旧有城市房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处理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应该首先选取市场手段,如果市场手段无法解决,政府才能采取带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手段如拆迁许可方式。但愿私有财产权入宪能够唤起政府、社会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高度重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将得以重新界定,将应当由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自行解决的事务回归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本身解决,得以实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由此,作为公民最基本财产权的房屋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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