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刘某称,其与杨某及杨某的儿子小成的户口都在某村。刘某有一处宅基地并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刘某经申请,某村又批给了刘某一块宅基地,但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4年6月,刘、杨两家达成协议,将上述两处宅基地私下交换使用,杨某给刘某补偿1.6万元,但至今未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付,刘某使用批给杨某的宅基地至2007年12月,杨某使用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因拆迁,刘某居住的杨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款为29.7万元,已由刘某领取。杨某居住的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款为53.2万余元,已由杨某领取。 刘某认为,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居住的宅基地补偿应归杨某及小成所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及小成给付刘某23.5万余元。 5月15日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2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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