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贸易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释义
    [ 审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钟楼支行”)。
    被告:陕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
    被告: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
    2000年4月,原告农行钟楼支行与被告医保公司订立了1份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期限自2000年4月29日起至2000年8月29 日,年利率为6.696%。为保证合同履行,医保公司以其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乡枣园东路70号的土地及房产为其中1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其余240万元由被告外贸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0年9月至11月间,医保公司还款270万元,尚欠本金130万元未还。农行钟楼支行遂将医保公司、外贸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保公司偿还130万元借款本金及24015元利息,由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医保公司答辩称:欠款属实,但无力偿还。
    被告外贸公司答辩称:医保公司已还的270万元包含其所担保的240万元,其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行钟楼支行与医保公司及外贸公司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有效,农行钟楼支行要求医保公司偿还所欠款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外贸公司已向农行钟楼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其辩称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医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行钟楼支行借款本息1324015元。
    二、医保公司不能依上述期限偿还债务时,农行钟楼支行有权以其土地及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格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后,农行钟楼支行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医保公司所还之270万元并未指明包含代外贸公司还其所担保之240万元,因此外贸公司之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医保公司答辩称:其所还之270万元就是要消灭外贸公司的保证担保责任,且外贸公司认可,故应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行钟楼支行与医保公司及外贸公司间之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有效。由于合同履行所剩之130万元债务小于医保公司提供之抵押物价值,且农行钟楼支行依法应享有抵押优先权,故其要求外贸公司仍负保证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5月14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