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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等诉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释义
    原告黄庆林(岑溪市家嘉超市业主)。
    原告翁建文(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业主)。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家泉,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春燕。
    原告黄庆林、翁建文与被告赖春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冼立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9日,被告应聘到原告的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作金银珠宝首饰销售员。2008年2月28日被告在销售黄金首饰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防止首饰被盗的责任,被小偷偷走重18.987克的黄金首饰手链一条,价值5124元。原告在应聘为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的员工时签订有《奖惩及赔偿规定》和《员工规章制度》,员工在上班期间本人负责的一切产品如有丢失,一切由本人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5124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奖惩协议及赔偿规定显失公平,是无效条款。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小偷的盗窃造成的,被告对珠宝行失窃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最多为30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奖惩协议及赔偿规定是否有效。2、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3、原告的失窃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家嘉超市的营业执照、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的负责人翁建文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2、场地租赁合同、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等,证明原告的资质。
    3、员工登记表、金大福珠宝行与员工签订的协议及员工规章制度,证明被告的职员身份。
    4、销售黄金首饰票据、黄金价格表,证明失窃的足金手链的价值。
    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审理查明:2007年5月19日,被告应聘到原告翁建文的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作金银珠宝首饰销售员,并与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签订有《奖惩及赔偿规定》和《员工规章制度》,约定员工在上班期间本人负责的一切产品如有丢失,一切由本人承担,丢失产品按实际金额赔偿给金行。2008年2月28 日被告在销售黄金首饰过程中,被小偷偷走重18.987克的黄金首饰手链一条,按当时价格算,价值为4551.3元。失窃后,原告向警方报案,目前尚未破案。原告向被告索赔末果,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page]
    另查明,原告翁建文的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在 2007年5月10日起租赁原告黄庆林的岑溪市家嘉超市场地经营金大福珠宝。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有《奖惩及赔偿规定》和《员工规章制度》,约定员工在上班期间本人负责的一切产品如有丢失,一切由本人承担,但本案的黄金首饰手链失窃,是由于他人的盗窃犯罪行为加害所致。本案中,原告商场的保安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且原告方已安装有录像监控而监控不到位,对黄金首饰手链失窃事实应负主要的责任。被告在工作中末能尽到对黄金首饰手链的注意防范义务,对黄金首饰手链失窃事实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对造成黄金首饰手链失窃的损失,原告应负70%的责任,被告应负30%的责任。原告提供的黄金首饰记帐票据及进货价格表证实,失窃18.978克的黄金首饰进货价为每克 221.82元,加上每克18元的制作费,其价值是4551.30元。故此,被告应负担相应赔偿责任。经算,4551.30×30%=1365.39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岑溪市家嘉超市金大福珠宝行。原告黄庆林与翁建文属于租赁关系,原告黄庆林不是本案的权利主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O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赖春燕赔偿黄金首饰损失1365.39元给原告翁建文,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洗立文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冠萍
    
    引用法条:
    [1]《员工规章制度》
    [2]《奖惩及赔偿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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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