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乙已入住,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甲反悔,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是甲的,并要求乙搬出房屋。按照王教授的主张,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房屋归甲所有,但甲请求乙搬出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乙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入住房屋,是有权占有。但是,如果甲在乙支付房款幷搬入房屋入住后,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与丙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期后,不是甲起诉乙,而是丙起诉乙,要求乙搬出房屋,应当怎么办?难道甲与丙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够改变乙有权占有的性质吗? 丙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 因为甲丙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并进行了过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丙。丙依据物上请求权可以要求乙返还。 并没有改变乙有权占有的性质,只是丙变更登记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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