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不动产抵押登记才生效 |
释义 | 2008年01月24日08:28 北京日报 案例商人张女士的朋友老马资金紧张,向她借款一百万元,并提出以自己公司名下正在建的一栋写字楼为抵押。张女士考虑到目前上扬的房价,就与老马约定:老马以该写字楼为抵押向张女士借款一百万元,三个月内还款。双方写了抵押约定,但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三个月过去,老马的生意并无起色。张女士想到还有抵押的写字楼,又是朋友,就宽限了一段时间。 年关将近,张女士听到消息:老马长期拖欠民工工资,被民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老马抵押给张女士的那栋写字楼,而且案件审理已结束,判决生效,已进入拍卖写字楼阶段了,虽然可以拍卖二百万元左右,但需要支付民工的工资就有一百多万元,而且这写字楼已登记抵押给三个债主了。张女士连忙找到执行法官,书面申请以拍卖款优先受偿。法官审查了她和老马签订的合同后,告诉她:你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因为你对写字楼的抵押权没有登记。 说明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涉及的抵押物均为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本条规定出发点是:基于不动产财产价值巨大的特点,以特别规定来降低市场风险。 文/韩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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