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约定流质条款 该部分约定内容无效 |
释义 | 案情: 薛某因生意资金短缺向潘某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薛某到期不能还款,该房屋归潘某所有。还款到期后,薛某未能还款,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本案中,薛某与潘某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流质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作为债权人潘某可与薛某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或者申请法院拍卖房屋,而不可直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潘某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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