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
释义 | 保险财产损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两者看似区别不大,但是细细说来,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显露端倪的。 (1) 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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