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问题 |
释义 | 2007年1月,浙江瑞特公司从英国怀特公司进口一台机械设备,由英国怀特公司委托英国Denholm-forwarding 运输公司从英国运至中国上海港,再由Denholm-forwarding公司委托上海康明公司将货物从上海运至浙江瑞特公司所在地。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康明公司转委托上海林新运输公司进行上海至浙江段的运输,而上海林新公司又转委托山东五宁公司运输该货物,最后由山东五宁公司转委托的上海某汽车运输队实际负责承运了该货物。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因货物高度超过了某高速公路桥洞的限高,发生了货物与桥洞碰撞的事故,造成该机械设备的损坏。后浙江瑞特公司为修复该设备支付了九十多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就该设备受损一事,浙江瑞特公司欲通过诉讼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分析该案可行的诉讼途径时,大致上有两种意见,即一种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诉由,一种以侵权损害赔偿为诉由起诉。但考虑浙江瑞特公司与上海某运输车队之间缺乏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多重转委托事实及大量涉外因素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以侵权为诉由显得较为直接和简单易行。此外,参照我国海商法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例,浙江瑞特公司也可以以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起诉多式联运承运全程承运人英国denholm-forwarding公司及陆上运输承运人上海康明公司,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此种选择也不像本案侵权事实那么简单明确。因此,直接起诉上海某运输车队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见占了上锋。 然而,问题紧接着一个棘手的问题是:浙江瑞特公司是否有权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即浙江瑞特公司是否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 二、货物所有权及其相关问题的辨析 1、货物已实际交付给浙江瑞特公司是否表明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般原则确实是以交付为标准。然而,本案涉及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适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中国法。[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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