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土地征用补偿方法 |
释义 | 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土地征用补偿方法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 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公益性原则、补偿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是土地征用的三大要件,其中 补偿原则是其核心。当前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补偿低等问题,许多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浦: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征地费用分期补偿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网入手,对准备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 地,参照征用该土地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确定土地使用价值,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补偿标准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 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报。 苏州:采用确定综合年产值,农民留地补偿的方法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作了明确规定。第一, 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征地补偿的综合年产值。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 类别(如耕地、鱼塘、养殖场、园地、林地、宅基地等)按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 定。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按市和县级市分别确定。市区每亩2000元,所属县级市、苏州工 业园区和苏州新区每亩1200元。第二,留用地作为征地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方式之一。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 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标准,核 发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政府以文件形式,从位置安排、 标准确定、权属管理、审批手续、开发经营、收益分配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 规范。 南京:以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 有所创新。一是以区位条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规定,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保养费的测算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为三个层次,根据不同地类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测 算安置保养费时考虑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首先,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货币安置,[page] 分为安置和保养两类;其次,在确定安置保养费标准时考虑区位条件,即将全市分为主城范 围以内、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和五县范围3个层次区域;第三,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按市政和非市政建设两类,确定不同的安置费和保养费标准;第四,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农 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 温州、台州:按区位条件分类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对安置留用地实行优惠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相应出 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征地的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对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地段(即区位条件)予以充分 考虑。温州市统一全市的年产值,水田0.2万元,菜地0.3万元,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地 区,分类确定不同的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一类为9倍、二类为8倍、三类为7倍,安置补 助费一类为6倍、二类为5倍、三类为4倍,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是通过政府发布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鼓励和支持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原则,提出“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优惠用于解决被征地单 位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用地”的措施,其优惠用地指标按人均占地面积计算,在留用地 指标中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用地按照不同的地段划分比例。台州市在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 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的同时,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留出征地面积5%-10% 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产业。 三是对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文件规定,市政道路、非经 营性交通道路和绿化用地、学校、公园、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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