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诚实信用原则”判明纠纷案件 |
释义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外地某贸易公司长期委托我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海运出口货物事项,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垫付的运费未能及时收回。2001年4月,某贸易公司将用于海关年检的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某货运代理公司,认为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某货运代理公司熟悉海运代理业务,应该知道寄交年检文件就是委托办理年检。某贸易公司寄出文件后,没有其他书面委托,而且也没有得到对方货运代理公司的询问,以为某货运代理公司已按其意图办理了年检。可意外的是,某贸易公司在2001年8月收到某货运代理公司将该海关年检文件寄回的信件。此时已超过了办理年检的时间,意味着某贸易公司大批货物无法顺利出口,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某贸易公司急忙联系,对方的答复是双方虽然存在货运代理关系,但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代理事项,不包括代为办理年检,所以某货运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于默示表达自己的意图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依据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存在办理海关年检的委托代理关系,某贸易公司没有权利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某货运代理公司收到年检文件后不作明确答复,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说明其主观上并非善意,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们在仔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最后判令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判决,胜败诉双方均心悦诚服,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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