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效力 |
释义 |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讲物权具有以下效力: 一、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特定物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3.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当然,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果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其含义是指权力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的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排斥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这种优先效力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优先享受其权力。如在同一部队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2.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主要情形有: 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而任何人对此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是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即使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也具有这种追及的效力。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善意、无过失的,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page] 四、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叫作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权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损害赔偿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上请求权方法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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