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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全他人财产应有据可依
释义
    作为案件原告,虽然有权保全被告财产,但保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仍需负赔偿责任。日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武义法院对该申请保全不当赔偿案件所作出的赔偿判决。
    2004年6月,陈某以浙江省武义县路桥公司和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二路桥公司账户资金180万元。法院作出了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二路桥公司账户中180万元资金被冻结6个月。然而,2005年3月15日,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确认了二路桥公司应支付陈某的工程款仅为455232元,远远低于陈某所保全的180万。二路桥公司认为,由于陈某的超额保全,使其大量资金不能使用,给生产造成很大影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陈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此,向武义法院对陈某提起了申请保全不当的赔偿诉讼。
    武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案件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其申请保全的金额,应与判决确定的权利内容相当,由于陈某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判决确定的内容,给被申请人二路桥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43489.30元,陈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二路桥公司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超额保全证据确凿,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了武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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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