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法定责任 |
释义 | 据《中国改革报》报道,法国政府部长会议日前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人士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5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可抗辩居住权”就是规定住房权属于一种可抗辩的权利,即无房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政府提出住房需求,实现有房居住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居住权为可抗辩的权利,实际意味着保障国民居住权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 保障公民居住权应该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这样的要求首先是由政府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同时政府还要为社会与国民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国民改善生活状况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但是在满足国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上,政府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国民改善已有的居住条件政府可以不管,但是对于没有立锥之地的无房者,政府却有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承认政府负有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义务,政府就不能回避帮助无房者实现有房居住的责任。 要求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也是公民的权利。有房居住是公民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满足自尊与自信的需要,所以居住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也就有帮助公民实现居住权的责任。居住权甚至可以说是一项与宪法所列举的公民权利同等重要的权利,所以居住权也可以被视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正因为居住权对于公民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不少国家都将居住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正因为有房居住对于公民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法国就业、社会团结和住房部长让·路易·博洛才会有实现“可抗辩居住权”是一项“具有宪法意义的目标”这样的表述。 将公民居住权视为一项可抗辩的权利,乃至于列入宪法保障范畴,就是通过立法防范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权上逃避责任,迫使政府通过建设福利住房或为困难户购房提供补贴等方式帮助人们实现有房居住;除此之外,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有房居住的目标,政府还负有通过必要手段将市场房价维持在适度范围内的义务,因为房屋作为不可替代性商品完全交由市场调节很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导致居住权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难以实现。由于公民宪法权利具有优先性,所以当公民宪法权利与市场调节在房产领域相冲突时,政府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不应当无所作为。[page] 政府拒绝承担保障公民居住权的职责,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而是缺乏在住房问题上服务百姓的足够动力,甚至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授予公民“可抗辩居住权”,公民提起的诉讼就能对政府形成必要的压力,迫使政府履行提供住房保障的职责。所以赋予公民起诉不保障公民居住权的政府的权利,有利于社会住房保障目标的更好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是由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新年贺词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这表明赋予无房者起诉政府的权利是法国政府的一种自发行为,是法国政府对自己的一种自我施压。这无疑是颇为耐人寻味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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