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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永久居住权
释义
    2003年,罗大妈买了一套施家花园的房子,并把这套房子赠送给了儿子(柳先生),同时约定,母亲享有这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
    母子办理了赠与手续,并做了公证。
    2007年,柳先生离婚,施家花园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给了曾女士。
    罗大妈担心了,房子分给了媳妇,自己住哪里?
    于是,罗大妈把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请求保护自己的永久居住权。
    昨天上午9:00,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罗大妈和曾女士都没有出庭,由律师代理出庭。
    柳先生没有请律师,自己坐在被告席上。
    罗大妈的律师说,罗大妈本想和
    儿子住在一起,享受“一家团圆,其乐融融”的天伦之乐,因此把房子送给了儿子。儿子离婚后,罗大妈只好住到了三墩的女儿家,她想搬回施家花园,前儿媳却要赶她走。
    柳先生听到这里插嘴:“她(指曾女士)对我娘不好的,以前还打过我娘。”
    法官整顿法庭秩序,让柳先生不要插嘴。
    等律师发言完毕,法官示意柳先生可以发表意见。
    柳立刻大声说:“第一次离婚,她(指曾女士)说要儿子,我就把两套房子(一套施家花园、一套运河人家)都过户给她了,想想为了儿子嘛,总要给一套房子的……结果第二次离婚,她又说不要儿子了,儿子判给我,房子都给了她……”
    法官听糊涂了,问:“你到底离过几次婚?”
    柳先生说,两次,2007年10月离婚,过户了房子,2007年底复婚,2008年9月又离婚,现在他和儿子暂住施家花园,但是前妻要求他们搬走。
    “哪里有这样做娘的。”他恨恨地说。
    法官大声问,当时离婚分割房子,有没有想过自己母亲今后住哪里?
    柳先生低头,喃喃说,当时老酒吃多了……
    曾女士的律师坚决否认有“赶走”这个行为。
    律师说,曾女士从来没有打骂过婆婆,以前、现在、将来,曾女士都承认罗大妈的永久居住权,罗大妈什么时候想住,都可以住过来。
    罗大妈的律师反驳,曾女士不是儿媳妇了,罗大妈怎么能和她再住一起?如果以后曾女士把房子卖给个外国人,那么罗大妈是不是也要和外国人一起住呢?
    律师说,所有权包括居住权,曾女士取得房子所有权时没有征得居住权人的同意,所以是无效的。
    曾女士的律师不同意,大声说,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分割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须征求罗大妈的意见。[page]
    双方律师激烈辩论。
    法官主持调解,提出把运河人家的房子给老人住,曾女士签下协议,保证在老人过世之前不卖这套房子。
    曾女士的律师表示,要回去征求她的意见。
    原被告没有当庭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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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