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及联系 |
释义 | 一,含义: 抵押权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质权,但不动产质权在当代多数国家已不承认。显然,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留置权根据法条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二,区别: 1,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事先约定,具有双重物权效力。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必须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①因侵权行为而取得②违反公序良俗③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 4,留置权的占有方式笼统的说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留置,不止是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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