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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以及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释义
    一、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以及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有:
    1.要约人主观上应当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合同要约的其他生效要件。
    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1.当要约被拒绝时,无论是明确表示拒绝还是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即失去效力。
    2.要约可以依法被撤销,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当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时,要约也失去效力。
    4.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那么这种变更后的“承诺”将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原有要约因此失效。
    以上四种情形均会导致要约失效,这是法律规定的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的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要约都可以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1.如果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那么该要约即不可撤销。
    这是因为要约人已经通过明确的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此要约不能被撤销。
    2.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那么该要约也不得撤销。
    这是因为受要约人已经基于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进行了合理的准备工作,如果此时撤销要约,将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即是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在这些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
    现在你对合同要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于要约的失效和不可撤销情形,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随时为你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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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