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
释义 |
一、民法典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民法典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等。 只要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除开了成本之后的钱都是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 二、业主公共收益一般归属于谁 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业主权利的性质 1.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3.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法律网提醒您,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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