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人开车发生事故被帮者需给予赔偿 |
释义 | 帮人开车发生事故被帮者需给予赔偿 李某系黄岛区海青镇人,与被告刘某曾经有业务上的往来,2010年11月21日23时20分许,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载着刘某,因违章超车发生车祸,致李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予一定赔偿,诉称因当时被告刘某喝了酒,刘某让李某为其帮工开车,被告刘某和李某之间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法院审理此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刘某并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明确拒绝李某为其开车,而且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证人王某的陈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义务帮工的事实。从李某来说,其违章超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造成被告刘某受伤。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李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鉴于李某是无偿为被告刘某代驾车辆,故被告刘某应对李某亲属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赔偿的比例以10%较为适宜。李某死亡对其亲属造成的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按照10%的比例赔偿李某亲属2万4千余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