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别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一 1 双目失明(注1) 100%
2 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3 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4 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 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6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7 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二 8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二 75%
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5)
9 十手指丧失(注6)
三 10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上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50%
11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下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2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
13 十足趾丧失(注8)
四 14 两耳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注9) 30%
15 一目视力永久完全丧失一
16 脊柱永久遗留显著运动障碍(注10)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
五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
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2 一足五趾丧失
六 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 15%
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
七 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 10%
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page]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
(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
(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2)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指频率在500、1000、2000、4000赫兹时的听力丧失程度分别为a、b、c、d分贝(强音单位)时,其(a+2b+2c+d)六分之一的值在80分贝以上(相当接近于耳壳而不能听清大声语言)且无复原希望的情况。
10.脊柱显著运动障碍指颈柱完全强直,或于胸椎以下前后屈、左右屈及左右回旋三种运动之中,二种的运动被限制在生理范围二分之一以下。
11.鼻部残疾的认定
(1)鼻丧损指鼻软骨二分之一以上丧损的情况。
(2)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指两侧鼻子呼吸困难或嗅觉永久完全丧失。
12.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表
(保险费100元)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额(年交)
0~15
125
523
五
16~30
125
523
31~40
125
522
年
41~50
124
519
51~65
124
513
0~15
168
1232
十
16~30
168
1229
31~46
167
1222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额(年交)
年
41~50
166
1200
51~60
163
1152
0~15
225
2163
十
16~30
224
215
五
31~40
223
2122
年[page]
41~50
217
2036
51~55
206
1866
0~15
299
3366
二十
16~30
297
3332
年
31~40
291
3238
41~50
295
2991
三
0~15
507
6770
十
16~30
492
6526
年
31~40
457
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