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
释义 | 作者:敖环宇 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其与我国婚姻法、保险法更具有储蓄性的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投保人与他的债权人利益,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在这一领域一片空白,有的投保人就有可能通过指定受益人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结束语 近几年,我国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发展迅猛。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的数据,2001年全年保费收入达2109 亿元。其中财产险仅为685亿元,人身险1424亿元。而人身险中的人寿险竟高达1288亿元 ,占据保费的半壁江山还多,而且,其发展态势也将大大快过财产保险。但是,面对发展的保险业,法律调控机制,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立法司法都显得不足。《保险法》施行已经是第七个年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仍未见出台。预计未来几年,因争夺保险受益权而引发的家庭或亲属之间的纠纷将会大幅增加。而与此同时,人们不得不面对法律缺陷而招致的困惑。消除保险法上的缺陷,不但涉及保险法,而且还与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有密切的联系,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遗憾的是,2OO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提交讨论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未涉及受益人及受益权制度修订完善的内容。如此看来,面对“入世”了的中国,当前最为可行和最为迫切的莫过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适用作出司法解释了。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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