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
释义 | 家住太仓市浏河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家本应很快成为亲家。去年12月10日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使两家蒙受了失去爱子爱女的切肤之痛,而且两家人还因此走上了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为保险公司和法院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 一场意外 恋人化蝶而去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纠葛。 法无明文 难坏了保险公司 2002年12月21日,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对事故责任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张强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力是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敏不负事故责任。 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这份保单的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事故发生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付给谁,对保险公司来说,是绝对不可马虎的事。他们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于是,2003年1月7日,这笔75000元的保险理赔款由陆敏的父母领取了。 争保险金 “准亲家”对簿公堂或许就是因为这法无明文规定的事,让张强的家人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已死亡,保险公司理应依保险合同理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张强的法定继承人,但虽经多次催要,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将保险金支付给他们。据了解,张陆双方家人曾约定将7万余元保险金为两位不幸的年轻人买坟地用,可后来不知怎的,双方发生了矛盾。今年2月27日,张强的父亲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是与其有相互关系的特定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希望受益人受益,而非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果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使得保险金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或有矛盾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相信陆敏在投保时不希望看到本案的原告取得保险金。由于受益人张强同时死亡,已经不可能因陆敏的死亡而受益及接受受益。因此,保险金只能作为陆敏的遗产处理。[page] 是非曲直 庭上初见分晓法院采纳两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4月7日,太仓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因此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案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同时死亡,因此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另外,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往往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的继承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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