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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刘慧兰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释义 [案情]

  原告:刘慧兰。

  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刘慧兰、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于1995年l0月2日签订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的保险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投保。同日,原告在被告出示的人身保险遥书上签字,领取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交纳保险费人民币813元。同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投单文本,文本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已缴纳的保险费。原告未表示撤回投保。1996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取上海》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详尽,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也系真实,经双方投保和承保,合同成立。双方应严格恪守合同并认真履行。原告不应在其不当要求被拒绝后,擅自提出退保。因此,本案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请,是正确的。

  编写者 陆煊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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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6: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