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
释义 |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何丽霞于1995年结婚,1999年8月29日,夫妻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抱回一个不满周岁的弃婴。9月8日,他们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孩子申办了“蓝印户口”,取名“高兴”。随后,又拿着市公安局开具的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先后在中国人寿、太保、平保等保险公司的甘肃、兰州分公司,为高兴投下了包含死亡责任的少儿乐两全、长泰甘肃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赔偿3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以什么样的理由拒赔呢?三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拒赔理由是:他们接到报案后,都依照理赔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投保条款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何丽霞不是高兴的养父母,依法不得为他人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何丽霞既没有投保资格,也不具备保险利益。并且,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很多疑点: 一、何丽霞等收养弃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保险人高兴死因不明,死亡通知单未反映真实情况。有关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单”和“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通知单”均认为是溺水死亡,但高兴死亡时并没有溺水死亡的特殊症状。 三、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抢救不力,一系列反常行为有悖道德伦理,不符合逻辑。 四、投保动机可疑,何丽霞等采取分散、高额、超额投保的方式,共为收抚养的弃婴购买保单6份,还为爱人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为亲生女购买了保险,累计需年缴1.6万多元,约占其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二。这种投保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不足,其缴费行为也不可持久。这种现象在国内外保险市场均罕见,并被认为是保险诈骗的前奏。 五、受益人处置高兴尸体异常迅速,致使高兴的死因无法核实。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是要通过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公告后才能正式承认相应关系的。而何丽霞抱回弃婴后,并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只是在9天之内为弃婴花7500元钱在公安局购买了“蓝印户口”,并在落户起的一个月内,在3家保险公司6次重复投保了以死亡责任为主的人身保险,其首年死亡保险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就在何丽霞拿到最后一张保险单时隔3日后,被保险人弃婴高兴被大人带着坐船游玩时落入水中,第二天死亡,因此完全有理由拒赔。 目前,此案仍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未果,何丽霞认为,由于她在几家公司投保时,均当场说清了自己和高兴的关系,并且是在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两级审核后,凭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才办理的投保手续,因而应该得到赔偿。而保险公司要求立案侦察高兴的死因也因法院无权侦察而停止办理。法院透露,如此性质的案件,在全国也没有案例,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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