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明天 |
释义 | “法律责任人”一职,源自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即《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的工作和意见,董事长往往在靠近角上的一个大办公室,他的一侧通常是首席财务官,另一侧就是首席律师。 保险公司设置法务条线的公司级领导是必然的,也是大势所趋。但是,保险公司有必要像国外公司那样设置首席律师,或者像我国中央企业那样设置总法律顾问吗?笔者认为这实在是有些舍近求远了。我们完全可以充实已经存在的法律责任人一职,将其定位为公司法务条线的总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等并列,这样则既有利于对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的整体控制,又不会造成法律责任人这一职位的孤独与尴尬,或许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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