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4年12月8日,衡阳市某中学校门附近,一辆出租车撞上了初一女生李某,女孩左脚粉碎性骨折。此后,李某在南华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了25071元衡阳规定,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如果不能提供原始单据,就不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笔者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理赔所需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是为了证明支出医疗费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只起证据作用。如果其他凭证或原件线索亦能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如医院、交警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足以证实该医疗费用的真实性,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赔付。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参加了医保的索赔申请人保险公司不赔,对没有参加医保的申请人保险公司才会赔付。这就造成申请人在保险公司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规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