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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非寿险精算体系考察报告
释义
    法国精算体系与英、美等国家的精算体系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一是精算师培养机制以学校教育为主,二是没有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现将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精算师培养机制
    在法国,要成为精算师,需经过两条渠道。一是具有理、工科学院教育背景,在保险或金融界工作2年以上,由所在公司推荐,进入专门培训班接受2年左右的在职精算课程培训。二是在大学二年级结束时,考试进入精算专业,进行三年精算课程学习。从培训班或学校毕业的学生即为法国精算师协会的准会员,相当于国内的准精算师资格。目前,每年约有30人通过第一种渠道成为准精算师,约有120人通过后一种渠道成为准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会员必须在一名精算师资格人员指导下,在法语或英语系国家从事精算工作3年以上,方能获得精算师资格。可以看出,法国精算师培养体系以学校教育为主。
    在以教育为主的精算师培养体系下,通过三种手段保证精算师质量。一是控制学校数量。只有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才能开办精算专业教育。目前法国有10所学校具有精算专业,他们都具有很强的数学和统计学师资,其中有5所学校在大规模培养学生。通过控制学校数量,保证了培训出的人员质量。二是重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就三年制教育来讲,第一、二年的老师主要是学校专职教师,课程内容侧重理论,第三年的老师主要是实务经验丰富的精算师,课程内容侧重实际应用。三是对不合格学生进行淘汰,无论是培训班还是精算专业,每一届都有部分学生不能毕业,法国通过淘汰来确保剩下的学生都是最好或最适合在精算行业工作的人。
    二、精算师基本工作职能
    法国精算师协会数据显示,2004年底,共有2366人具有法国精算师资格,具体分布为:直接保险公司为39%,银行等金融机构21%,咨询机构17%,再保险公司9%,退休金管理机构8%,行政管理机构3%,教育机构2%,商业企业1%。
    在产险、再保险公司内部,精算师主要集中于专门精算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资产负债管理、利润分析、资本需求分析、再保险安排等。此外,在投资、财务以及市场等其它部门也有一些经验丰富的精算师。
    实际工作中,由于精算是与财务、业务紧密结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需互相沟通和理解,因此精算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必须注重与其它部门协调,有精算师在其他部门工作,有利于配合与沟通,有助于公司各部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助于形成管理上的合力。
    三、精算师的法定监管职能[page]
    在英[1]、美等许多国家,指定精算师制度与精算报告制度是法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定精算师制度是指监管机构通过立法或规章,赋予精算师法定监管职责的一种制度,目的是通过指定精算师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保证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付能力充足,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指定精算师的工作职责广泛,只要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相关,都有责任参与并发表意见,主要是负债、偿付能力评估并报告监管机构,以及资产负债管理、费率厘定等。指定精算师制度赋予了指定精算师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在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的国家,精算报告制度与指定精算师制度紧密相连。在不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精算报告,这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要求。对每一份精算报告,监管机构对提供精算报告的精算师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如何报告、报告的内容和范围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指定精算师对大多数精算报告都具有签字权,但部分精算报告只能由特定的指定精算师签字,如附加在财务报告上的指定精算师评估意见报告,只能由处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核心地位的指定精算师签字。
    与英、美等国家不同,法国没有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精算师不承担独立的法定监管职责,保险公司提供给监管机关的精算报告,如责任准备金报告,不需要精算师专门签字。在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的国家,精算报告的种类较多。法国监管体系中没有指定精算师制度,因此精算报告的种类也相对较少,目前最主要的精算报告是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比较而言,赋予精算师法定监管职能的国家,通过监管立法或规章,更加突出了精算师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赋予了精算师在公司各种重大事务上更多的发言权,精算师在公司内的地位也相对较高。比如,很多公司都任命了首席精算师,其地位通常比精算部门的负责人要高,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范畴。但在法国精算体系中,由于监管并没有赋予精算师法定职责,公司没有指定精算师,首席精算师在公司也不算专门职务,通常只是将公司从事精算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或精算部门的负责人称为首席精算师。
    四、法国非寿险精算的特点
    非寿险精算工作的基础是数据,而数据的及时、准确收集又是建立在强大的信息系统基础之上。法国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比较发达,各种保险数据比较全面,一是具有多年的承保与理赔数据,二是各种数据的分类非常细致。
    信息化与数据问题,既是精算问题,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法国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都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公司都非常重视数据定量分析,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除精算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外,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部门也非常注重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二是配套软件比较完善,从基础数据库中获取数据比较容易。公司信息部门和业务部门能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与基础业务或财务系统接轨的软件,能方便地将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转化为能满足各部门决策的数据形式。三是许多公司职员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统计分析软件,如SAS数据处理系统。[page]
    五、建立中国非寿险精算体系的思考
    《保险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保监会开始推动国内非寿险精算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精算师考试制度、指定精算师制度和精算报告制度。目前,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建立了精算责任人制度;实施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了责任准备金精算报告制度。但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非寿险精算体系建设还存在五个方面的差距。一是行业总体精算意识淡薄,对精算作用认识不足;二是没有建立精算人才教育体系,精算人员数量不足;三是精算制度还不完善,尚未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四是没有建立精算师协会,监管部门承担了可由精算师协会承担的职责;五是信息化建设不完善,数据质量不高。应建设中国非寿险精算体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培养精算意识,促进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产险、再保险公司的广泛应用。前期,监管部门在精算责任人制度、准备金精算报告制度方面的强制要求,对非寿险精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真正实现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产险、再保险公司的广泛应用,必须提高行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对非寿险精算技术的理解和重视,从“要我用精算”转变到“我要用精算”。但在普及精算理念时,要注意避免对精算过度炒作。
    (二)大力推动非寿险精算教育,通过学校教育和考试,完善人才教育体系。首先,学校是非寿险精算教育的最好启蒙地,通过学校教育,能吸引大批人才对非寿险精算产生兴趣,投身到这个新职业中来。其次,学校教育可以克服考试弊端,从法国非寿险精算技术发展现状看,概率知识、计算机模拟和建模技术越来越重要,这些知识只有通过教育才能系统掌握。最后,通过推动学校非寿险精算专业学科建设,可以吸引教师从事非寿险精算教育和研究,有利于非寿险精算知识的普及和发展。
    (三)加快建立非寿险精算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指定精算师制度。各国监管体系对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没有太大分歧,至少都要求提供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精算报告,部分国家也要求保险公司精算师出具定价精算报告。但在指定精算师制度方面争议较大。指定精算师制度存在缺陷,无法克服角色利益冲突。履行法定职责时,指定精算师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但作为公司雇员,其报酬和地位等个人利益与公司挂钩,难以完全独立和公正履行职责。鉴于指定精算师制度缺陷,英国监管当局于2003年废除了指定精算师制度,用精算功能执行人和分红精算师代替。法国监管当局并没有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实践证明,单纯依靠精算报告制度的监管模式也是可行的。[page]
    为配合正在逐步建立的精算报告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精算责任人制度,有效推动了我国非寿险精算的发展。但考虑到国外指定精算师制度实践,如何从精算责任人制度过渡到符合中国实际、可行的指定精算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推动建立精算师协会,完善精算师教育体系、自律体系及职业指导体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一般都成立了精算师协会,独立于公司、行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精算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和完善精算师教育体系、自律体系和职业指导体系。监管机关主要是推动建立与精算有关的监管制度,包括指定精算师制度和精算报告制度。
    目前,我国尚处于非寿险精算发展初期,监管部门承担了全部与非寿险精算有关的制度建设,如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和精算师资格认证考试。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框架下,构建非寿险精算委员会,最终过渡到精算师协会。
    (五)促进产险、再保险公司重视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积累。信息化不完善、数据失真严重制约了我国非寿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由于信息系统无法及时、准确、充分地提供承保和理赔信息,公司无法及时了解自身业务状况、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及时改进管理,也无法准确地进行产品定价和各项准备金评估。在扩大市场份额的管理理念下,极有可能导致不理性竞争,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积累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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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