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此案未超过索赔和诉讼时效 |
释义 | 《中国保险报》6月19日刊发了《此案是否超过索赔和诉讼时效》一文,笔者就是持第二种观点的一方,认为由于时效中断、义务约束、条款解释原则等原因,陈某的申请仍然在索赔时效和保险”之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赔偿其应得的赔款,“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人民法院不应该取消陈某的诉讼权益。 综上所述,不管从索赔时效,还是从诉讼时效而言,陈某都具有索赔的权益,即某财险支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引用法条: [1]《中国保险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 [13]《此案是否超过索赔和诉讼时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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