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5年,针对有些地方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结果引起离退休人员不满的情况,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
(l)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养老保险制度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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