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南充市调高工伤待遇 |
释义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伤残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 此外,伤残5至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四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保险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抚恤金的50%、40%、30%。 享受临时工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根据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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