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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导致流产,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案情】
    2013年4月,原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该次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因外伤致下腹疼痛至金坛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早孕可能。2013年5月,原告因阴道出血症状伴下腹疼痛,要求终止妊娠。2013年5月10日原告行清宫手术。
    【评析】
    在本案中,首先对于原告刘某流产与事故的关联性,应考虑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怀孕早期的事实,易于因受到外伤损害而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再结合原告事故发生当日的病历及彩超报告单,对交通事故和原告流产之间的关联性首先应予以确认。而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或者隐私等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生育权乃是人的自然属性,基于自然事实,与自然人之人格不可分割,解释上宜肯定为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仅对于因受伤造成残疾后果的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因不仅在于其身体所受到的损伤,更在于交通事故导致流产使原告丧失了继续妊娠并通过妊娠成为人母的机会。该损害客观存在,且关乎人的价值和尊严,法院后判决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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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