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 |
释义 | 一、自杀条款概述 由于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所 以,保险,无可非议。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认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同样不能完全意识到自杀死亡后的危害和后果。即使年满14周岁,应对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保险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防止保险欺诈,未成年人谈不到为图谋保险金而自杀身亡,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利益,如果对于不是由于为图谋保险金的原因而发生的自杀一概不予给付保险金,将使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既遭受精神痛苦,又遭受物质损失。所以,应从社会的角度,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自杀采取宽容态度,采取缩短自杀除外责任期间等中庸的解决方法;第二,少儿保险具有寿险性质,其在编制生命表时已经考虑了自杀这个因素,也就是说,投保人已经给自杀投了保,因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其法定的义务。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事业飞速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这对于保障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新情况也会不断的涌现,《保险法》已在许多的方面不适应。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其中的许多方面也作了修改,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对自杀条款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自杀的其他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保险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