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保险合同可以依法协商 保监会负责人答疑机动车责任险保费调整问题 |
释义 |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新的损害赔偿》的失效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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