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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知假买假”可索赔点赞
释义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这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预示着“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知假买假者”亦可以马上维权,依法索赔,这对百姓是极大的好处,应该给个赞!
    “知假买假”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一直备受争议。一方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其购买动机不纯,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费》定义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概念,他们是名为消费,实为索赔营利的“刁民”;另一方认为,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只要到商店购买了商品的顾客都是消费者,即使他们是明知商品有瑕疵而购买的,这都不影响他们的消费者身份。
    虽然两派观点都有一定的法理可循,但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我们也许应当思考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治标治本”,真正杜绝食品药品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虽然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不断健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中,但不可否认,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显然并没有改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乱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难题,必须破解执行难题。在我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部门过多,权责很是分散,这既造成了交叉管理,也会产生问题来临时的推诿现象;同时,具体执法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双向代理”问题尤为严重。执法人员不但代理国家权力,而且代理不良商家的利益,既享受国家财政福利,同时也享受不良商家的违法利益,执法部门俨然成为了这条制假售假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显然,让他们自断其粮,如同与虎谋皮。
    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监督在我国却举步维艰。监管部门的监督缺乏实效性;新闻媒体的监督受到限制,行业自身监督缺乏透明性;而消费者监督却因种种原因遭遇了司法瓶颈。我们知道,在消费领域,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一方主体,应当最有权利依法监督经营者。但如果作为直接受害人的他们,却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这是何等的悲哀?所以,赋予消费者维权的“利剑”,提高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应当是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
    考虑到食品和药品的特殊属性以及其肩负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重担,面对日益猖獗的制假售假行为,面对不断升级的食品药品纠纷问题,必须重拳出击,对消费者合法的权益给予“升级”保护、“倾斜”保护,给“知假买假”的打假卫士们以“尚方宝剑”,让他们马上维权,这是根本之策,也是明智之举。
    诚然,一旦“知假买假”可以索赔,必将增加那些无良商家的违法成本,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治理和打击制假售假的行动之中,净化食品和药品消费市场的环境。其一,承认“知假买假”可索赔,本身就是人权司法的进步,彰显的是法治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关怀,必然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正能量。其二,个人力量微尘,但是一旦发动起来,那便成为一场风暴。“知假买假”可索赔,意味着一般消费者可以以此维权,参与打击制假售假,也会给那些无良商家足够的威慑力,必然成为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其实,各位商家不必惊慌,倘若自家无假,何畏“知假买假”?出台此项规定,目的不是为了打击良心商家,而是“剑指”那些无良商家,让他们知难而退,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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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