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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与诉前保全的概念
释义
    强制执行公证与诉前保全的概念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即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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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4:47